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谐乡(镇)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范围。全省民族乡(镇)、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乡(镇)、民族村(居)、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城市少数民族千人以上(含流动人口)聚居社区。
(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和谐村(居)”基本内容:
1、组织健全,管理规范。村(居)两委班子健全,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民主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干群关系融洽,各项工作处于当地先进水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能够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发家致富,具有较强的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居)事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
2、民族团结,安定和谐。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居)建立民族团结促进会、调解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民族关系和谐。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有效防止非正常上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强,群众有安全感。年内无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
3、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积极推动民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村内有少数民族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致富带头人。集体经济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布局合理、公用设施基本配套。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少数民族农民参合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村内设有文体活动室,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群众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普遍提高。
4、村风文明,村容整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群众遵纪守法,道德风尚良好,社会风气文明,生活方式健康。人居环境良好,有给排水设施,科学合法用地,突出净化、绿化、硬化重点,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庭院清洁卫生,街巷干净整洁。
(三)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社区”基本内容:
1、组织健全,服务完善。建立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的社区组织领导体系,有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有一名专(兼)职干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社区服务保障体系完善,居民就业和再就业、帮扶救助弱势群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当地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