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8]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份开始,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08年6月30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收入纳入财政国库或专户管理的单位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列入本次核查范围。
上述单位2008年6月30日实际拥有和控制的国有资产以及承担和履行的债务、债务均需逐一甄别、核实,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主要方法
(一)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单位先行组织自查,全面清理、核实单位资产和债务、债务情况,按时、准确填报各项资产核查报表。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单位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确定。对有群众举报,瞒报、漏报资产的,将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和出借情况。
(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本次资产核查结果,在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前,应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内部公示。纪检、审计、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单位、个人监督。举报电话:0551-3532316(市财政局)。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三)资产核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结合此次资产核查工作,积极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初始数据全面、准确,建立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步骤
从2008年9月份开始,到2008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8月29日至9月7日)。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资产核查工作业务知识培训。
(二)信息录入上报阶段(9月8日至10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资产信息录入,经内部公示后于10月31日前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光盘和纸质核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