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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致伤、致残,急需医疗费用而无力支付,因犯罪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或被害人死亡,造成依靠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北京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确需救助的;
  (二)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民事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庭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急需相关款项维持基本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及时获得款项,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北京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三)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四)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生活困难,却又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第四条 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和医疗救助金。其中:基本生活救助金参照北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医疗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救助,无医疗保障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有医疗保障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障渠道解决。有特殊情况的,需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单独审批。
  第五条 司法救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
  2.相关法律文书;
  3.身份证、户籍证明;
  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申请医疗救助金的需提供医疗费支出凭证;
  6.北京市居民还应提供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7.司法救助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案件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查证;
  (三)经初步查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金发放条件的,提请庭室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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