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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24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报告 。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司法救助应遵循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为主,司法救助为辅的原则。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信访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家庭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助申请条件,家庭又确实存在生活、医疗困难的,方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临时司法救助。
  第二条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管领导组成北京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市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设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区县人民法院、区县财政局、区县民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组成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区县人民法院。
  各级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向同级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并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事人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当事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财政部门负责救助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法院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救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还应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救助金统计汇总工作。
  第三条 司法救助金适用于本市法院案件执行及信访阶段,救助对象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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