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存车费问题的复函
(京发改[2008]1328号)
市残疾人联合会:
贵单位《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存车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相关事宜函复如下:
我们就残疾人机动车存车收费情况对各区县进行了调查,发现有少数区县确实未按普通自行车存放标准收费。为此,我们已向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发出了《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车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8〕1311号),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市政府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存放,要按照自行车存放标准收取费用,并要求各区县价格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