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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5、保障困难群体教育权益。各市州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设施完善、符合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尚未建校的地区,要作好规划,积极创办。各级政府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整合资源,争取利用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展特殊教育,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认真落实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切实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协调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鼓励建立志愿者服务弱势人群教育制度。

  6、实施规范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义务教育课程,执行教学计划,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原按规定批准改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者现在仍然没有民营资本的“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性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调查研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予以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要着重考查其提高发展的程度,评价其努力、创新的程度,衡量其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等情况。要根据上述原则科学设置评价体系,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在全社会形成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质量评价观。

  2、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制度。省主要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统筹指导和整体规划;市州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监督,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工作;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及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列入县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和督导评估,并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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