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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按照编制标准、学科和职称结构等要求,统筹均衡调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校长的培训,经常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校长的对口援助、定期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凡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新任用中小学校长须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镇(含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在县市区本级的高定1级;在其它乡镇(含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高定1级。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应优先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拔。对于长期在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网络和多媒体手段,实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指导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收集、整理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通过体制改革和行政措施,采取“走教”、“联聘”、“送教下乡”等形式,充分发挥学科骨干教师作用,帮助农村学校尤其偏远地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促进优质义务教育学校与相关薄弱学校联合办学或兼并重组,满足群众教育需要。

  4、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调整可能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拉大等级差距的政策,停止和取消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重点、实验、示范等类型学校的评选和认定,鼓励学校在具有共同基础的前提下办出特色;示范性高中不得在同一校园或同一校名下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目前不合要求的示范性高中须在2010年之前达到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须在学生均衡编班、教师均衡配备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鼓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做法划区招生;凡报名入学者超过招生规模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实行“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招生办法,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逐步推行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带头执行中小学招生政策,不搞特殊化。公安、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相衔接,准确提供义务教育入学人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招生结果,确保中小学招生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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