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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市管项目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出具委托实施文件。委托文件应当明确委托项目名称、委托内容、时限要求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年度改造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改造项目执行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零星插建的非棚房及少量集体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与棚户区一并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与其周边的企业进行土地整合,共同改造。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依照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费用预决算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审查。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或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预算的,需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市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场地进行验收。需出让的,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包装策划和配套后,移交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区管项目拆迁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腾迁土地出让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区管项目改造。
  第十六条 棚户区居住用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以采用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提供廉租住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市管项目安置被拆迁人后剩余的房屋,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商市级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订方案,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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