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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8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奖惩的通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8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奖惩的通报
(市政发〔2008〕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夏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新增各类秸秆综合利用机械805台件,小麦秸秆综合利用面积达到297.26万亩,利用率达到93.4%;39个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点乡镇(街办)有37个实现了零着火点目标,占重点乡镇总数的94.9%“三夏”期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保持良好天气,雁塔、灞桥、未央、阎良、长安、高陵六个区县实现了零着火点的目标,全市秸秆禁烧率达到99.84%。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0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西安市200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奖惩实施办法》、《西安市200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乡镇(街办)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夏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有关单位奖惩如下:

  一、奖励对长安区等9个先进区县、斗门街办等10个先进乡镇(街办)奖励如下:

  (一)先进区县(9个)
  一等奖:
  长安区人民政府 奖励20万元
  高陵县人民政府 奖励20万元
  阎良区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灞桥区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未央区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雁塔区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二等奖:
  户县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周至县人民政府 奖励15万元
  三等奖:
  蓝田县人民政府 奖励10万元
  (二)组织奖
  (2个)长安区、高陵县在今年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成效显著。经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特设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组织奖予以表彰奖励。
  长安区人民政府 奖励10万元
  高陵县人民政府 奖励10万元
  (三)先进乡镇(10个)
  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子午街道办事处
  高陵县:湾子乡人民政府
  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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