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 9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对指定企业生产并直供灾区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省局指定对7家省内企业生产并直供陇南、天水、甘南所属县(区)灾后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具体指定企业及限价水平见附表)。指定企业确因成本有较大上涨而需调整出厂限价,应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依法直接或委托所在市、州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后,适时适度调整限价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
有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政府对指定企业生产的钢材、水泥、玻璃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各项政策规定传达、宣传到所在地企业,并做好最高出厂限价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在受灾市、州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木材、水泥和玻璃(除省物价局指定企业外)等重建建材物资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和提出最高限价意见,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最高出厂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确因成本原因需要突破限价水平的,由企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经批准后执行。对从省外和其他市、州购进用于灾后重建的建材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等干预措施,要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价电〔2008〕18号)规定的保本微利原则和其他具体要求,确定纳入干预范围的商品价格和差价率水平。已制定流通环节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干预措施的市、州要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完善,尚未启动流通环节价格干预措施的要适时启动。
各地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要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此前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干预措施,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省物价局指定实行最高出厂限价的钢材、水泥、玻璃生产企业名单及最高限价水平(略)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