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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五)完善经营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应逐步与游览参观点实行一体化管理,防止部分企业利用国家资源,获得不合理收益,损害游客利益。也不得以发展上述项目等为由限制游客车辆进出景区,降低服务质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各项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门票及各项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三、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8年8月底完成。各市、州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事务、文物等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责,对门票价格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明确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明确免费开放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8年9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经报批自行定价的景点要限期报批,对已审批的门票价格要按照规定和合理的比价,在不提高现行门票价格的前提下,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门票价格,超过的要适当降低,切实降低过高的门票价格。对景点内各项服务项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顿规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将整顿规范后的门票价格要编制目录报省上备案审查,并将降低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为验收阶段,以上各项规定请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于2008年12月底完成。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9年1月底前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3月底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上相关部门将组成工作组,对市、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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