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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用8个月时间,对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家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提高。
  1.重新核定门票价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2.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除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外,均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报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对于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使用人数高于定价时预计人数,或已经提前收回投资成本的,应降低其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也不得在出售门票价格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3.限定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销售优惠率。除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对超过最高优惠率销售的,建设、旅游等部门要降低其游览参观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4.对违反规定调整门票价格和越权定价、游览参观点自行定价、擅自涨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服务价格监管
  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对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项目,由核定门票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
  对省内各市州部分有一定影响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纳入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对其门票价格水平进行综合论证,经全省统一平衡后提出价格水平协调意见。纳入全省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旅游景点需要调整门票价格的,有关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调价上年的第四季度将其门票价格调整计划、调价理由等情况提交全省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由协调联席会议提出协调意见,作为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门票价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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