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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大中专学生、中小学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价优惠;对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免费,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费。
  (2)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凡是参加宗教活动的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凭居士证,皈依证)进入参观点的实行免收门票政策。
  (3)对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持证参观,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免购门票进入。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4)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优惠政策对相关人员扩大减免范围和标准。减免的范围和标准应明确对外公布。
  5.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6.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对未实行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时,应明确免费开放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天,淡季可再适当增加免费开放天数。除每年“国际博物馆日”(每年5月18日)和“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免费向群众开放外,另外增加4个免费开放日,由各地商景区确定。免门票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不得再设置观赏性收费景点。实行免门票开放的特殊风景点(区)管理单位应科学确定游客承载量,向游客公示免门票开放日的最大接待量,并以此控制免门票开放日的游客数量。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为突破口,推动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7.游览参观景点内公厕属景点配套公共设施,禁止收取厕所使用费。对游览参观点内由其他方式投资兴建的厕所,也应一律向游客免费开放使用。其支出费用由游览参观点予补偿。
  8.游览参观点必须实行门票价格公示制度和经营商品、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游览参观点(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人造景观参观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免费开放日以及缆车、观光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景点(景区)内经营商品和服务等经营者应按规定对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上述制度作为建设、旅游等部门评定或考核其游览参观点等级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9.建立健全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游览参观点要按照甘价服务〔2006〕285号通知要求,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价格、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及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参考依据。市州物价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地门票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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