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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0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景区内园中园售票,相关服务项目收费与门票捆绑销售,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等不实行明码标价,服务不规范,欺诈宰客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各类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历史文化遗产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其余景点授权市州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价格管理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明确公布当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管理目录,于8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3.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政策作为过渡,但应在2009年底前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4.省内游览参观点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要实行减免门票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上述人员实行减免门票政策规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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