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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十单位关于2008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对环保专项行动自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确保县级以上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率100%。

  3、2007年以来,开展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拆除设备等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查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以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饮用水源及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现场检查,并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 60%。

  5、对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尤其是尚未按规定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一律交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责任。对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挂牌督办案件整改落实数量不足10%的县(市)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6、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督查和验收工作。对经整改验收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其限制措施,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业,要予以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治仍无法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减排措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动态的管理。督促县(市)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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