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8]264号 苏财综[2008]60号)


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一、省公安厅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上述证照印制单位,并督促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印制成本。所需印制费用由省财政厅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按照国家两部委发改价格[2008] 1575号文件规定收费的同时,要停止发放《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和停收相关工本费,并事先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