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鉴函[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过程质量,特制定《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 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 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 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