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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加大对西部地区卫生工作的投入,对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也随之增加,要抓住机遇,加强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扶持力度。除中央转移经费项目安排有规定的外,凡省级安排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经费投入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建设项目大多数和40%左右经费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
  (三)发挥卫生项目作用,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实施中央补助贵州对鼠传疾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痢疾防治、麻风病防治以及其他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在省级经费安排上,确保40%左右的经费安排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在国际合作项目上,根据合作内容,重点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如全球艾滋病合作项目安排16个项目县,其中将安排9个民族自治县;三是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常规免疫与强化免疫工作,如预防接种经费,给予特殊倾斜,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免疫规划工作。
  (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工作。
  1.积极筹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一是将“十一五”期间农村改厕省级投入经费的40%以上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在实施中央补助农村改厕项目中,确保40%以上的经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三是每年争取的农村改水引导资金主要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
  2.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中,除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有规定外,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建设。
  3.在全省民族自治县安排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4.积极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筹资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等各方面支持。
  5.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卫生工经费安排中,确保重点安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
  (五)多方筹资,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才培养。
  一是争取省级财政经费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才培养;二是筹措社会机构、慈善组织捐资,重点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员业务培训;三是每年安排200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经验的高年资专家对口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医疗机构,帮助培养卫生人才。
  (六)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支持措施的落实到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卫生资源管理工作专项统计和汇报制度,定期收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相关信息,为领导、各部门支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支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努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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