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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学习,增强贯彻“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制化,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是要加强“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各级各党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要将“一法两规定”列为重要学习内容,率先垂范,努力推动“一法两规定”在卫生系统的贯彻实施。同时,要在卫生系统普法学习计划中,将“一法两规定”列为可学内容,教育卫生系统广大职工不断提高对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二是要将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要求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列入目标考核,使“一法两规定”得以在卫生工作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理解民族卫生工作的特殊性,提高履行职责的意识。
  三、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围绕卫生规划,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卫生资源配置。
  在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员、基础设施、基本设备、技术准入等卫生资源的配置上,首先要做好《贵州省“十一五”卫生规划》与《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凡符合法律法规与发展规划的,都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把黔东南、黔西南、黔南三个民族自治州及11个民族自治县列为重点需要扶持区域,逐步优化其卫生资源,使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专业人员、基础设施、基本设备以及卫生技术整体水平达到全省中等以上,人民群众能公平享有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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