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黔卫发〔2008〕57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一法两规定”),是国家和我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稳定,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加强经济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与构建和谐贵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在全省卫生系统自觉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多民族聚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占总人数的37.8%),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4%的省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关怀民族工作。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担负着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在卫生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法两规定”,对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民族同胞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从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
“一法两规定”的作用地位,从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一法两规定”的长期性与重要性,要结合工作,立足实际,不断增强积极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主动性与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