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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执行协会章程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执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章程的要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严禁行业协会组织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行业协会要引导、组织会员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规范地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对借行业协会名义,利用制订行业规则协议价格,或者相互串通等其他方式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查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价格垄断行为,严防行业协会成为垄断推手。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制订。
  (三)建立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活动,创办刊物、举办国内和国际展览会、举办规模较大的培训班、给会员授资格证牌、组织人员到国内和境外考察学习、收受境外捐赠和资助、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以及重大的鉴定、公证、评估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一些重大活动必须召开听证会议,通报内容,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指导协调到位、监督管理渠道畅通有效。
  (四)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民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牵头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完善对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五)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提供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邀请行业协会参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授予的行业管理职责,相互协调配合,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等问题,稳定行业协会工作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行业协会参与制订地方标准纳入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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