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组织、实施体制机制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落实、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
(四)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中期评估的组织方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分工协作,省内相关机构参与协助,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
(一)省有关部门按《通知》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本地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纲要》中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设计提出问卷及组织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汇总提出分析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内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价工作,并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价报告。
(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贵州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请省“十一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省有关部门对各自牵头组织编制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中期评估(省“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中期评估牵头组织单位名单详见附表),将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中期评估的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紧扣“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分析和反映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同时,要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评估工作专项经费。
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重大工程、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措施以及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