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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6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7月1日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常年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作具体划定,只明确省对地、县的年人均补助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公布执行。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
  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根据农村低保全面核查情况和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统计的有关数据,在去年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省级财政补助人口基数,确保应保尽保。各分县数据由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按有关规定测算。省级对地县的补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7号)确定的比例,直接补助到各县(市、区)。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合理确定市(州、地)、县(市、区)两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并尽量减轻财政困难县的负担。各市(州、地)、县(市、区)要足额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各级政府(行署)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逐步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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