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工作目标及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各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工作量划分为A、B类事项。
(一)按重要性划分。
1、A类事项,包括列入全市或市财政局重点工作目标、上级部门或领导部署的工作事项、支付局确定的重大改革等工作。
2、B类事项,支付局或处室内确定的其他工作。
(二)按复杂性划分。
1、A类事项,包括涉及支付局整体或主要工作流程变化的系统性工作事项;制定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创新性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系统性、综合性内部管理制度等全局性工作。
2、B类事项,包括涉及局部工作流程的单项工作事项;制定单项的业务管理规定或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能够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工作进程的单项工作措施等工作。
(三)按工作量划分。
1、A类事项,包括涉及多数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及须与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须由全部柜组共同完成,且工作周期较长的工作事项;囊括各种业务处理办法、需较长周期完成的综合性工作。
2、B类事项,包括涉及少数集中核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事项;由处室专人或部分人员负责完成,且工作周期较短的单项工作目标;已经印发执行,但结合工作实际,需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的制度规定等事项。
第十八条 重点工作目标及政务督查工作,按重要性、复杂性、工作量类别分别赋分。
(一)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或经批准延期完成的,按重要性、复杂性、工作量类别分别加分。A类事项加2分,B类事项加1分。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协同完成的工作,主办处按本条(一)项加分;协办处加工作量分。
(三)对由市局、支付局主导提出的工作目标,未在办理时限内报审确认完成的,按应得分值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重点工作目标及政务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管理和负责人制度。项目的组织、实施及上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负责督促把关。项目完成情况与个人考核直接挂钩,量化到人。
第五章 民主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内容:对各处理论学习、业务工作、处室建设、团结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