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按规定及时受理相关业务工作的,每次扣1分。
(八)未及时对账或对账不准确的 ,每次扣1分。
(九)违规泄露核算财务数据及信息的,每次扣3分。
(十)在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误事项,经确认为我局责任的,按以上办法加倍扣分。
第七条 账表凭证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移交、借阅及销毁。
(一)未按规定移交、借阅及销毁账表凭证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的,每次扣1分。
(二)因保管不慎造成凭证、资料丢失或损坏,尚可弥补的,每次扣1分;无法弥补的,每次扣3分;单据资料数量较多的,每次扣5分。
(三)因使用不当,造成相关保密信息泄露的,每次扣3分。
第八条 电子档案及软件程序,应按《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电子档案管理规定》、《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使用和管理。
(一)未按规定维护或使用软件程序,影响业务系统运行的,每次扣2分;影响全局整体工作的,每次扣5分。
(二)违规操作,造成数据丢失或泄密的,每次扣3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每次扣5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收发管理制度》。每季度结合日常文件收发登记及其他信息进行考核。
(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文件内容泄露或因保管不慎遗失密级文件的,业务考核不得分。
(二)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文件收发,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第十条 按职责分工,严格遵守财产财物管理制度。
(一)未按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各类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每次扣2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5分。
第三章 机关建设考核
第十一条 机关建设考核包括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制度落实等内容。
第十二条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定期召开处务会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交流等,每月不得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