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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财支付〔2008〕6号 2008年6月17日)


支付局各处:
  为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合理的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努力创建高绩效机关,支付局修订了《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支付局行政效能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合理的行政效能考核机制,努力创建高绩效机关,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支付局各处。
  第三条 考核内容:日常业务考核、机关建设考核、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政务督查事项考核和民主测评考核。其中日常业务考核70分、机关建设30分,重点工作目标、政务督查考核、民主测评考核无基础分,为加扣分因素。
  第四条 行政效能考核工作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日常业务考核

  第五条 日常业务考核范围包括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专项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公文管理、资产管理、电子档案及软件程序使用与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及专项资金支付与核算业务应按工作职责及业务操作规范办理。
  (一)未按规定审核支付信息,致使资金拨付错误的,每次扣5分;造成资金损失的,业务考核不得分。
  (二)受理单位提报的相关支付依据不完整或印鉴不全的,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录入的信息及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
  (四)未按审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每次扣1分。
  (五)账务处理不准确的,每次扣0.5分。
  (六)违规受理未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超投资计划等业务,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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