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青财支付〔2008〕4号 2008年4月14日)
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拨付速度和工作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备用金额度足以支付单笔业务金额时,依照原办法办理。
二、依据合同约定单笔支付款项额度超过备用金额度且无法使用其他项目备用金垫付的业务,单位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填写《一次性授权支付申请表》(见附件)办理一次性授权支付业务。
三、项目单位申请办理一次性授权支付业务所提供的相关支付依据不变,审核办法同常规业务。支付局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备用金账户。
四、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所申请资金的用途使用资金,并且自收到资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局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即注明收款人的银行对账单。备用金户开户行与支付局网络系统联网的单位不需提供对账单。
五、支付局将根据对账单、网银或实拨资金查询系统对已拨付资金的数额及用途进行核实。若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金流向证明或改变资金用途的,我局将向项目单位出具提示函并不再为该单位办理一次性授权支付业务。
附件:一次性授权支付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财务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备用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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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权支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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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收款单位
| 合同约定
(项目进度)
支付金额
| 实际申请
金额
| 累计执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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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财务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 支付一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支付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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