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2007年度机动车车船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其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何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2007年1至7月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今年购买“交强险”时须按规定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相关纳税人亦不作任何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