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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1.有备案要求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负责人填写《云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经社区居(村)委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有章程的同时提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视需要,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2.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报告;需要解散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备案。
  (四)监督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经常开展活动。对社区社会组织履行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检。
  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是我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新举措,也是社会组织创新管理的新探索。各地应加强领导和协调,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区发挥积极作用。

  云南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组织名称

 

活动场所

(地 址)

 

参加人数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任 职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政 治

面 貌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盖 章)

 

 

 

 

 

 

 

(盖 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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