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居(村)委会联系相结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乡镇民政机构或民政助理员承担具体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联系,帮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事项。
(三)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社区社会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根据组织性质和类别,区别不同情况,对符合本指导意见中所列登记条件的进行登记,成为法人社会组织。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合法活动。
(四)适当放宽条件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解放思想,以人为本,适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在对办理登记或备案时,要实事求是,创新管理制度,适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尽量方便社区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五)扶持发展与自我管理相结合。要建立推进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发展,规范发展。要督促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讲诚信,守规则,服务政府,服务社区,服务会员,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和社区的监督和管理。
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盘龙区金江路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西山区鱼翅路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有10个以上的会员)。
4.社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业务主管单位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资金要求仅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即可。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