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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规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种类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驻区企事业单位成立或参加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以社区为主要活动范围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公益类。义务工作者协会、志愿者协会、科普协会、困难群众互助帮扶组织等。
  (二)慈善类。慈善会、慈善超市、献爱心组织等。
  (三)服务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办幼儿园、科普夜校、老年人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等。
  (四)文体类。社区文化服务中心、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等。
  (五)参与类。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
  各种利益诉求群体、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全面推行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社区建设,为促进我省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民政牵头与部门配合相结合。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建设与管理机制。县区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与协调,注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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