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深入推进重点税源企业税负分析。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和税负差异的分析研究,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为加强征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实地调研的报告制度。对于入库税款较大、财务状况变动异常的企业,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到企业进行调研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对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报告,在重点税源管理档案中备份。
第六章 资料存档和保密
第二十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由各级计财部门统一管理。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除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布置外,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分户档案,年末将当年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实现定期备份。
第二十八条 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