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的采集。基层地税机关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企业填报最好采用信息化填报方式,即采用网上直报方式。
第十八条 基层地税机关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时,应首先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勾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重新填报。市、县级地税机关在上报数据时必须进行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有效的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工作联系和情况交流。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与国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利于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企业或召开重点税源企业信息交流会,全面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税源,保证税收收入平稳、持续的增长。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重点税源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重点税源管理人员的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
第五章 数据应用分析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重点税源月、季基本情况分析。各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对本级负责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按季进行综合分析。着重反映重点税源企业收入特点、税源的潜力、行业结构分布、增减变化、对本地税收收入的贡献程度、税负状况等,及时掌握重点税源总体发展变化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真伪分析。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真伪分析,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实际情况,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税源质量分析。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质量分析,全面展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状况及质量,为税收预测提供基础数据,增强组织收入针对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