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具体监管职责:
1、接收、审核、汇总各市上报重点税源数据;
2、参考全国同业税负水平,测算并考核本地区下一级单位的行业税负、税收问题和征收力度;
3、参考全国同业税负预警线,测算确定本地区下一级单位的预警地区、预警行业和预警企业;
4、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分析档案,开展同业税源、税负相关指标历史数据的研究分析,从历史数据的分析探索本地区税源变化特点和税负形成规律,就预警对象的税源质量、税负偏低问题,解析成因,提出解决对策,完善征管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具体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及时将上级地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地税机关;
4、定期测算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地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推送给同级稽查和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调研。
第十五条 基层地税机关重点税源具体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以及做好缓欠税款的管理工作。
3、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地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按重点税源监控标准及要求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的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报表必须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