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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控标准

  第七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营业税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企业上一年度及预计本年度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同时兼顾一定税收监控比重,即重点税源企业各项税收占当地各项税收的比重,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省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项税收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年缴纳各项税收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税源户,同时各地重点税源企业各项税收占当地地税部门税收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以上。各省辖市及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行业、注册类型、区域等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退出。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当年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 岗位和职责

  第十条 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基层征收部门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和计划财务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岗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主要负责数据采集及审核上报和数据应用分析。同时还须配置必要的设备以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向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催报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及其它数据,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审核,辅导企业做好各项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职责:对重点税源户税源变化进行监控;对税收入库情况进行分析;对缴税异常情况进行跟踪。同时要建立税源、税收异常情况的推送及反馈上报机制。省局负责省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分析与监控,定期发布税负预警指标。市、县级地税局负责根据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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