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5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县级地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计划财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