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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8修正)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等级公路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等级公路对振兴贵州经济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系指符合国家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工程技术,并设有高等级公路设施,供机动车快速行驶,实行特殊管理的公路。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的高等级公路,所有行驶在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辆(含乘车人员),以及进入高等级公路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协助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保护路产和路权、养护维修、公路绿化、保洁、消防安全以及公路治安等工作。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机关。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绿化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七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高等级公路及设施经常完好。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毁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修复,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断交通。
  第八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及其他作业时,应采取措施维持交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夜间还需设置示警信号灯,作业人员应身着反光标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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