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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4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次试点工作中,《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传递十分重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与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传递《备案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2、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与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或收到《备案表》后,要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加强跟踪管理,确保备案事项中应纳税款的及时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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