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
(四)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对个别行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并有空地可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园内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
第十七条 动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按动植物的生态特性分区,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给游人提供优美、安全、观赏、教育和科普等条件。
严格规范动植物移地繁殖与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实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制度。
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有关配套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绿化维护费,严格按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入单位生产成本,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