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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等确定。
  2、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预减免的企业,填报此表。
  3、本表一式2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附件1-2: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管理码

 

所属行业

工业□    非工业□

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度资产总额

年初数

 

年末数

 

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本年度从业人数

1月末

2月末

3月末

4月末

5月末

6月末

 

 

 

 

 

 

7月末

8月末

9月末

10月末

11月末

12月末

 

 

 

 

 

 

从业人数=(1月末+2月末+3月末+…+12月末)从业人数/12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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