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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500千伏          7米             7米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和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依法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一)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协助电力企业追回被盗电力设施器材,使电力企业免遭损失的;
  (五)积极协助侦破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有功的;
  (六)其他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二)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三)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四)在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或在距发电厂、变电站围墙1.5米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开采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五)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游泳、划船;
  (六)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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