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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需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向县级公安机关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物资、供销、回收经营单位出售。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禁止任何人盗窃哄抢使用中或备用、尚未安装完毕或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库存或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与电力设施相邻时,应当会同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的要求留出架空线路通道,通道内需修剪、砍伐树木或占(征)用林地时,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妨碍城市绿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迁移或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二)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区内种植的树木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应以线路安全运行为主,兼顾保护绿化的原则,由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或采取其他措施,承担相关费用,并保持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管理单位应与电力管理部门、架空电力线路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风偏或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时        最大弧垂时
  10千伏           3米             3米
  35--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干伏          4米            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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