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200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修改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车、二手车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机动车,是指未入户上牌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已入户上牌的车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交通、海关、经贸、财政、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开办市场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 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规定采取直接买卖、委托代销、函购函销、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
  (二)盗窃、抢劫的车辆;
  (三)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四)方向盘设置在右侧的车辆;
  (五)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
  (六)超过报废期限或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
  (七)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结案的车辆;
  (八)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