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修改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8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用拖拉机、柴油机及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实施。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须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员在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应按规定佩带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购置农业机械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后,方准使用。
拖拉机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拖拉机牵引的挂车,其后拦板应按规定喷制放大牌号。
固定式农业机械安装必须正确稳固,传动连接装置牢固,安全防护网罩可靠,危险部位有明显警告标志。
第七条 不准私自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严禁提高农业机械原设计的转速或行驶速度。
第八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报废时,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准使用。
第十条 严禁拖拉机从事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