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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农发行江西分行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电字[2008]1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我省早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由每50公斤75元提高到77元;中晚籼稻由76元提高到79元;等级差价仍均为每50公斤2元。

  二、再次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是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凡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粮食。早、中晚籼稻实际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入市收购。

  三、及时对稻谷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供应,并做好应急预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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