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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

  4.13.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3.3 说明
  1、各环节均已被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2、资料受理后不再流转。
  4.13.4 办结时限
  乡镇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3天;

  县区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3天;

  地市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3天。

  4.14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291405)
  4.14.1 流程节点
  乡镇级流程:受理-→调查-→乡镇级核批-→县区级核批1-→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

  县区级流程:受理-→调查-→县区级核批1-→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

  地市级流程:受理-→调查-→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
  4.14.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4.3 说明
  1、各环节均已被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1、资料受理后流转。
  4.14.4 办结时限
  乡镇级流程:受理1天,调查5天,乡镇级核批2天,县区级核批1为2天,地市级核批1为3天,省级核批1为10天;

  县区级流程:受理1天,调查5天,县区级核批1为2天,地市级核批1为3天,省级核批1为10天;

  地市级流程:受理1天,调查5天,地市级核批1为2天,省级核批1为10天。

  4.15 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291001)
  4.15.1 流程节点
  乡镇级流程:受理-→乡镇级核批-→县区级核批1-→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总局(外省)

  县区级流程:受理-→县区级核批1-→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总局(外省)

  地市级流程:受理-→地市级核批1-→省级核批1-→总局(外省)
  4.15.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5.3 说明
  1、资料受理后流转。
  2、各环节均已被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4.15.4 办结时限
  乡镇级流程:受理1天,乡镇级核批2天,县区级核批1为3天,地市级核批1为3天,省级核批1为10天,总局(外省)60天;

  县区级流程:受理1天,县区级核批1为2天,地市级核批1为3天,省级核批1为10天,总局(外省)60天;

  地市级流程:受理1天,地市级核批1为2天,省级核批1为10天,总局(外省)60天。
  4.16 缩短筹办费摊销年限审批(291602)
  4.16.1 流程节点
  乡镇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县区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地市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4.16.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6.3 说明
  1、各环节均已被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2、资料受理后不再流转。
  4.16.4 办结时限
  乡镇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县区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地市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4.17 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筹办费审批(291605)
  4.17.1 流程节点
  乡镇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县区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地市级流程:受理-→办税服务厅核批
  4.17.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7.3 说明
  1、各环节均已被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2、资料受理后不再流转。
  4.17.4 办结时限
  乡镇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县区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地市级流程:受理1天,办税服务厅核批5天。

  4.1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4.18.1 流程节点
  受理
  4.18.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8.3 说明
  无
  4.18.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1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4.19.1 流程节点
  受理
  4.19.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19.3 说明
  无。
  4.19.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2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4.20.1 流程节点
  受理
  4.20.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0.3 说明
  4.20.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2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4.21.1 流程节点
  受理
  4.21.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1.3 说明
  4.21.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2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22.1 流程节点
  受理
  4.22.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2.3 说明
  4.22.4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4.23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4.23.1 流程节点
  受理
  4.23.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3.3 说明
  4.23.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24 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4.24.1 流程节点
  受理
  4.24.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4.3 说明
  4.24.4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4.25 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4.25.1 流程节点
  受理
  4.25.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5.3 说明
  4.25.4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4.26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4.26.1 流程节点
  受理
  4.26.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6.3 说明
  4.26.4 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4.27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4.27.1 流程节点
  受理
  4.27.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确定
  4.27.3 说明
  4.27.4 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4.28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90602)
  4.28.1 流程节点
  乡镇级:受理-乡镇级核批-县区级核批1-开具证明

  县区级:受理-县区级核批1-开具证明

  地市级:受理-地市级核批1-开具证明
  4.28.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明确。
  4.28.3 说明
  1、每个流程各减少一个核批节点。
  4.28.4 办结时限
  乡镇级:受理2天,乡镇级核批2天,县区级核批1为2天,开具证明2天;

  县区级:受理2天,县区级核批1为2天,开具证明2天;

  地市级:受理2天,地市级核批1为2天,开具证明2天。

  4.29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4.29.1 流程节点
  受理
  4.29.2 纳税人报送资料
  暂未确定。
  4.29.3 说明
  4.29.4 办结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出口退税业务

  5.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5.1.1 流程节点
  待定
  5.1.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5.1.3 说明
  5.1.4 办结时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2、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5.2.1 流程节点
  待定
  5.2.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5、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5.2.3 说明
  5.2.4 办结期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2、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3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5.3.1 流程节点
  待定
  5.3.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2、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3.3 说明
  5.3.4 办结期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2、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4.1 流程节点
  待定
  5.4.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4.3 说明
  5.4.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5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5.1 流程节点(待定)
  5.5.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5.3 说明
  5.5.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6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6.1 流程节点
  待定
  5.6.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5.6.3 说明
  5.6.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7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7.1 流程节点
  待定
  5.7.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7.3 说明
  5.7.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8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5.8.1 流程节点
  待定
  5.8.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份;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8.3 说明
  5.8.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9.1 流程节点
  待定
  5.9.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9.3 说明
  5.9.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10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5.10.1 流程节点
  待定
  5.10.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5.10.3 说明
  5.10.4 办结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11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1.1 流程节点
  待定
  5.11.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1份;
  2、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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