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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4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省局在系统调研和梳理现有办税流程、流程节点、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和流转要求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影响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运行质量和效率的各种因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贯彻要求,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下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业务流程运行机制,包括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流程体系,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是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减负增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规范》是对现行征管业务流程的持续改进和完善。各地要认真组织对《规范》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普遍开展一次征管业务流程梳理优化工作,召开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座谈会,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依据《规范》的规定要求,按照“完整、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优化完善。
  二、具体要求
  规范节点设置、规范岗责配置、规范系统操作、规范资料报送等是《规范》所突出强调的重点环节。各地要紧密围绕这几个环节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1、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工作。各地要尽可能将县(市)区局以下审批环节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设置一个核批节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报送上级国税机关批准的事项,县(区)级、省辖市级、省级最多可以设置二个核批节点。
  2、规范受理、调查、核批节点的岗责配置。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统一集中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不直接开展涉税事项调查。税收管理员不受理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事项,不行使发票发售、核销等环节的审批权。税收管理员调查结果是审批的基本依据,审批人员不得调查补证,确实需要调查补证的应当交由税收管理员完成。
  3、规范流程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各地要以“减负增效、强化监控”为要求,进一步统一基层一线干部的认识,加强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抓好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规范应用,确保流程管理系统对税收征管过程的全覆盖,对基层税收执法的全程监控,充分发挥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运行机制效能。
  4、规范资料报送名目和流转方式。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各市、县国税局不得在省局《规范》中列明的资料种类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资料,对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上报省局审定。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执法活动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除外。要避免“先用纸质资料进行内部流转审批,再进入系统中进行流程处理”的做法。要充分利用“一户式”存储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已报送的、内容或时效性没有实质性变化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5、规范流程管理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衔接关系。各地要将规范流程管理与深化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协调统一起来。省局年内将开发完成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流程管理系统与税源管理联动平台的接轨互动,为全方位支撑税源管理提供工具支持。各地要做好税收管理员平台上线和操作培训等各项具体工作的前期准备。同时,基层分局的分局长和综合岗要承担对上级发布异常信息的按户归集和税收风险分析,按风险排序后,拟定计划和分配任务,并对承担任务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辅导和工作评价,确保税源联动管理的工作要求得到切实贯彻。
  各地在落实《规范》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

目 录

  1.征管业务
  1.1 设立登记
  1.2 变更税务登记
  1.3 扣缴义务人登记
  1.4 外来经营报验登记(210613)
  1.5 委托代征单位登记(213203)
  1.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 注销税务登记(290101)
  1.8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250116)
  1.9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请变更纳税定额(250117)
  1.10 停业登记  
  1.11 复业登记 
  1.12 应纳税额核定(291205)
  1.13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291913)
  1.14 税款财产担保(291937) 
  1.15 税款信用担保(291943)
  1.16 欠税报告 
  1.17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 
  1.1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1.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20 发票供票资格认定(221136)
  1.21 发票供票资格变更(221137)
  1.22 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230100)
  1.23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230105)
  1.24 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230107) 
  1.25 税控收款机最高开票限额(291904) 
  1.26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使用税控装置行政许可(230108)
  1.27 发票领购资格许可(291303)
  1.28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244103)
  1.29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44104)
  1.30 发票非正常核销(291302)
  1.31 发票缴销 
  1.32 代开统一发票 
  1.33 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损毁管理(291903)
  1.34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230101)
  1.35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290702)
  1.36 普通发票鉴定 
  1.37 发票购票特批(291301) 
  1.38 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291905
  1.39 欠税迁移申请(291906)
  1.40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10328)
  1.41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1.42 证件重新发放  
  1.43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44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45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1.46 (江苏)税种认定(210138) 
  1.47 (江苏)申报方式申请认定(252122)
  1.48 汇总申报申请审批 
  1.49 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
  1.50 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
  1.51 发票购领 
  1.52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1.53 普通发票代开 
  1.54 纳税证明 
  1.55 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1.56 扣缴义务人申报 
  1.57 委托代征申报  
  1.58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59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60 发票拆本使用审批(行政许可)(已取消)
  1.61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已取消)
  2.流转税业务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213010) 
  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213011) 
  2.3 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243203) 
  2.4 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申请(243308)
  2.5 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退抵税申请   
  2.6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291901)
  2.7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213016)
  2.8 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取消(291102)
  2.9 消费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213017)
  2.10 消费税税收优惠资格取消(291103)
  2.11 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2.12 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2.13 流转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
  2.14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申请 
  2.15 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290501)
  2.1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认定(290502) 
  2.17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审批(291910) 
  2.18 纳税评估(291911)  
  2.19 一窗式比对异常结果处理(291912) 
  2.20 增值税纳税申报  
  2.21 消费税纳税申报  
  2.22 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230102) 
  2.23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申请 
  2.24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变更发行申请 
  2.25 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 
  2.26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2.28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9 发票认证  
  2.30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2.31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发票申请 
  2.32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 
  2.33 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2.34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免税)
  2.35 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2.36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2.37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 
  2.38 车辆购置税退税 
  3.所得税业务
  3.1 所得税退税申请(243205) 
  3.2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291202)
  3.3 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定(291203)
  3.4 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格年检(291401) 
  3.5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取消认定(291402)
  3.6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291406
  3.7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291407)
  3.8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291408)
  3.9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291601)
  3.10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291604)
  3.11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 
  3.12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3.13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241103)
  3.14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15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16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3.1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4.国际税收业务 
  4.1 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230104) 
  4.2 外国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231101)
  4.3 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预认定审批(243210)
  4.4 不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291101)
  4.5 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审批(291404)
  4.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291603)
  4.7 涉外企业所得税备案
  4.8 再投资退税申请表(243206)
  4.9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243208)
  4.10 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243209)
  4.11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审批(213612)
  4.1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审批(291403)
  4.13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291902)
  4.14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291405)
  4.15 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291001)
  4.16 缩短筹办费摊销年限审批(291602)
  4.17 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筹办费审批(291605)
  4.1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
  4.1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A类 
  4.2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4.2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4.2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23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4.24 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4.25 合同区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  
  4.26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 
  4.27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4.28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90602) 
  4.29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5.出口退税业务   
  5.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5.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5.3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5.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5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6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7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8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5.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0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5.11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3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4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15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16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5.17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18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5.19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5.20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
  5.21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
  5.22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23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申报对外实物投资)
  5.24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5.25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5.26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5.27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5.28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5.29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5.30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5.31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32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5.33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5.34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5.35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5.36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6.法规业务  
  6.1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6.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6.3 税务行政赔偿 
  6.4 税务行政赔偿 
  7.计统业务 
  7.1 收入退还书开具审批(243207) 
  7.2 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管理(291804)
  7.3 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
  7.4 (江苏)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通用) (243202) 

1.征管业务

  1.1 设立登记
  1.1.1 流程节点
  乡镇级流程:受理-→调查-→责任区分配

  县区级流程:受理-→调查-→责任区分配

  地市级流程:受理-→调查-→责任区分配
  1.1.2 纳税人报送资料
  1.1.2.1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 注册地址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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