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协助有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游客集中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咨询、预订、投诉等服务。
7、在旅游景区(点)普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落实。
8、组织搞好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景区(点)服务质量。
9、认真贯彻《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范全市旅行社经营行为,确保无超范围经营、无承包挂靠、无虚假广告等现象。
10、每年举办1次以上的大型旅游节庆活动。
(二十七)市供电局
配合建设部门搞好城市“美化、亮化”工作,保障旅游经营单位的用电需求。
(二十八)金融机构
1、在三星级以上饭店设置外币兑换点,且符合《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中的关于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2、有当日外汇牌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二十九)电信公司
1、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公用电话亭,经常性开展维护。
2、在各旅游景区(点)开通国际、国内程控电话业务,为游客提供优质通信服务。
五、“创优”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参创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创优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创优活动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创优工作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创优工作深入开展。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创建工作中,坚持既要抓“硬件”的改善,又要抓“软件”的提高,着重解决一些综合性的问题和突出薄弱环节。要紧紧抓住创优工作目标,促进旅游业大环境的改善。
(四)落实责任,分解到人。要把创优工作的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必须确保有专人主抓,专人负责,按期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创建任务的,影响全市创建工作大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充实专职创优队伍人员力量。“创优办”作为全市创优工作的主要部门,要充实一批计算机管理与操作、档案管理、材料组织等方面的专业的人员,实现创优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各创优责任单位必须设立一名组织员(兼创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创优材料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创优办汇报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严格检查评比。为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创优责任目标,增强各单位开展创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将创优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参创单位目标考核内容之中,考评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