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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南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目录(2006)》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南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目录(2006)》的通知
(洪价行字[2008]27号)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发[2005]21号)精神,依据国家和省近几年来有关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精神,我们从2005年开始连续两年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多次补充整理,形成了《南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目录(2006)》(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社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公布南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目录(2006)的批复》(洪府厅字[2008]51号),现将《收费目录》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由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一律以该《收费目录》为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2006年12月31日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取消、提高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

  四、各收费单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要根据《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公示进行调整,在收费窗口醒目处设置收费公布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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