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认定河南省假肢中心等6单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批复
(豫民文[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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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收悉。依据《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的规定,通过对你们提交申请材料的认真审查和现场核实,我厅认为,你单位符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